目次
- 日本中国语学会章程
- 关于名誉会员的附则
- 关于赞助会员的附则
- 关于海外会员的附则
- 关于缴纳会费的附则
- 关于会长和副会长的附则
- 关于委任顾问的附则
- 关于选举会长和理事长的附则
- 关于理事会、评议会和会员全体大会的附则
- 关于委员会的附则
- 关于《中国语学》编辑委员会的附则
- 关于网络资源委员会的附则
- 关于支部的附则
- 关于缴纳会费的特别规定
日本中国语学会章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名称]
本会名称为日本中国语学会(The Chinese Linguistic Society of Japan)。
第2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对汉语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为语言的科学研究和汉语教育作出贡献。
第3条[工作范围]
本会为实现上述宗旨开展以下工作:
- 召开全国大会和全体会员大会
- 召开研究例会以及其他会议
- 出版发行学会会刊、简报等刊物,开设网页以及对网页进行管理
- 与各有关学术团体、会议组织进行联系、合作
- 以及其他各项活动
第2章会员
第4条[会员]
1. 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海外会员、名誉会员和赞助会员,凡会员需要缴纳会费。
2. 普通会员、海外会员为赞成本会宗旨,进行本领域研究的个人或教育、研究机关。
3. 名誉会员为本会多年会员、并对本会建设有较大贡献者。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4. 赞助会员为赞成本会宗旨,并提供赞助者。
5. 关于各种会员的规定见附则。
第5条[会费]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会费及捐款。会费金额和缴纳方法按附则办理。
第6条[会员的权利]
会员可在本章程第3条所规定的全国大会、研究例会及学会杂志上发表研究成果。会员可以获得本会发行的学术刊物及其他有关的学术信息。
第3章 领导机构
第7条[领导机构]
本会领导机构由以下成员组成
- 会长 1名
- 副会长 1名
- 理事 6名
- 评议员 约30名
- 专门委员 若干名
- 顾问 若干名
- 监查会计 2名
- 干事 若干名
第8条[领导机构成员的职责]
1. 会长代表本会并总理会务。
2.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会长因意外事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代为履行。
3. 理事与会长、副会长一同组成理事会执行会务。
4. 评议员出席评议会,为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并代表各支部推进研究例会等工作。
5. 专门委员执行附则所规定的各委员会的任务,并出席评议会,向评议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6. 顾问向会长提供咨询。
7. 监查会计对财产实行财务监督。
8. 干事处理日常事务。
第9条[领导机构成员的任期]
1.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二年,终身不再任原职。其他领导机构成员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
2. 除顾问以外,领导机构成员的当选年龄不得超过68岁。
第10条[领导机构成员的选任]
1. 会长和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法按附则办理。
2. 副会长由会长从理事中指定一名担任。
3. 评议员根据支部或理事会提名,由会长委任。
4. 专门委员由会长从会员中委任。
5. 顾问的委任按附则办理。
6. 监查会计由会长从会员中委任。
7. 干事由会长从会员中委任。
第4章 会议
第11条[会议种类]
本会的会议分为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评议会、委员会四种。
第12条[全体会员大会]
会长每年召集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会长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全体会员大会。
第13条[评议会]
评议会由理事、评议员以及专门委员构成。会长每年召集一次评议会。会长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评议会。此外,在评议会通过决议或有七名以上评议员提出要求时,必须召集临时评议会。评议会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14条[理事会]
会长可适当召开理事会。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出要求时,会长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筹备召开评议会。
第15条[委员会]
各委员会委员长在适当时召开委员会。在会长提出要求时,委员长必须召开委员会。
第5章 委员会和支部
第16条[委员会]
根据需要可设置各种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置和日常工作按附则办理。
第17条[支部]
各地区设支部。支部的设置按附则办理。
第6章 会计
第18条[财政年度]
本会的财政年度自每年四月至第二年三月。
第19条[预算、决算]
会长编制预算案,经理事会通过后,向评议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并得到通过。会长编制收支决算书,经监查会计核实后,向评议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并得到通过。
第7章 会章和附则的修改
第20条[章程的变更]
本章程的变更,须经评议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评议会及会员大会的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的赞成。
第21条[附则的变更]
附则的变更,须经评议会表决通过,向会员大会报告。评议会的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的赞成。
[附记]
1. 本会事务局暂时设置在会长所属机关内或机关所在地区。
2. 本章程经修改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 1952年11月制定
- 2005年10月改定
附则
本章程以日文版为正式文本。中文、英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同文本的表述产生歧义时,以日文文本的表述为准。
[会员](参见第2章)
1. 关于名誉会员的附则(参见第4条)
(1) 年满70岁、连续20年为本会会员、并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2) 学会通过每年全国大会后发行的简报请求全体会员推荐名誉会员,被推荐者经评议会审议后在全体大会上通过。
2. 关于赞助会员的附则(参见第4条)
赞助会员原则上为企业法人,须经会长批准。
3. 关于海外会员的附则(参见第4条)
(1) 居住国外的学者希望参加本学会时,可在本学会网页下载申请书,填好所需事项后,邮寄至学会事务局。
(2) 海外会员有权参加本学会召开的全国大会和研究例会等各种学术活动,并可获得《中国语学》和会员名册。海外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会通过网页发布有关信息,因此学会简报、研究例会通知等材料不另行寄给海外会员。
4. 关于缴纳会费的附则(参见第5条)
(1) 本会的普通会员、海外会员和赞助会员每年度初须按指定方法缴纳会费。普通会员和海外会员的年会费为六千日元,赞助会员年会费为三万日元。
(2) 1、2、3月提出的入会申请,原则上按下一年度入会处理。但申请时即缴纳会费者,作为特例,可以选择当年入会。
(3) 2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者,在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后,予以除名。
(4) 海外会员按本会指定方法缴纳会费。在日本国内有固定的联系地址者,可按照普通会员的方法缴纳。
[领导成员](参见第3章)
关于会长和副会长的附则(参见第7条、第8条)
会长因意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会长代理的任期到该会长任期期满时为止。
关于委任顾问的附则(参见第7条、第8条)
(1) 本会顾问,从年满70岁以上的会员、并担任过会长和理事长一职者中委任。顾问不缴纳会费。
(2) 关于顾问人选,会长须与理事会协商,并向评议会和会员大会报告通过。
关于选举会长和理事长的附则(参见第10条)
(1) 会长和理事,由出席全国大会的会员(除赞助会员)投票产生。
(2) 投票以4名连记的方式进行。获得选票前八名者成为会长候选者,其中得票最多者单选为会长,其余七名为理事。票数相同时,年长者任会长。会长候选者半数以上认为会长当选者无法任会长职时,经八名会长候选者互选,选出会长。
(3) 选举须经评议会同意,由会长委托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在领导成员改选当年的全国大会第一天进行。
(4) 选举方法暂定为:会员出席全国大会时,在签到地点领取选票,填好后投入设在会场内的票箱内。选票的发放到会员全体大会开会时结束。投票在开票前五分钟结束,开箱点票在会员大会上进行。
[会议](参见第4章)
关于理事会、评议会和会员全体大会的附则(参见第13条、第14条)
(1) 理事会可随时,评议会和会员全体大会在全国大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召开。
(2) 评议会和会员全体大会需进行表决时,必须超过出席者半数以上方能生效。关于会章和附则的修改,按照会章第20条及第21条办理。
[委员会和支部](参见第5章)
1. 关于委员会的附则(参见第15条、第16条)
(1) 设置编辑委员会、网络资源委员会。
(2) 各委员会的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
2. 关于《中国语学》编辑委员会的附则(参见第15条、第16条)
(1) 掌管事项
关于学会杂志《中国语学》的编辑以及相关业务
(2) 委员
a 设五名委员。
b 委员任期为两年,从全国大会结束后起,至下届大会结束为止。可以连任。
c 委员的改选,须经该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提出建议,由会长委任。
d 委员长任期2年,可以连任。
(3) 稿件审查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委托会员审查投稿论文,也可请会员以外的专家审查。审查者姓名不予公开。
(4) 特别编辑委员
关于《中国语学》的编辑,为了得到相关的学术性帮助,理事会和编辑委员会可提名5名国外专家,由会长委任特别编辑委员。特别编辑委员只对与《中国语学》编辑有关的学术问题提供咨询,不参与编辑委员长的选任和其他编辑方面的具体工作。特别编辑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
3. 关于网络资源委员会的附则(参见第15条、第16条)
(1) 掌管事项
a 维护管理本学会的正式网页及充实网页内容。
b 通过数字化媒体向会员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相关信息。
c 与a、b有关的各项业务。
(2) 委员
a 设委员若干名(偶数)
b 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在对完成业务有必要时,可设任期为一年的委员。
c 每年改选一半委员。改选由该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提出建议,由会长委任。
d 委员长任期2年,可以连任。
4. 关于支部的附则(参见第17条)
(1) 北海道、东北、关东、北陆、东海、关西、中国、四国、九州各地区设置支部。
(2) 各支部于旧年度2月末选出新年度的代表。代表原则上由评议员担任。
特别规定
[关于缴纳会费的特别规定](2005年起生效)
1. 作为暂时措施,制定“网络会员制度”。从学会网页获取必要信息的普通会员称为“网络会员”。“网络会员”会费减少1000日元。本优惠措施不适用于海外会员。对于网络会员,除《中国语学》、会员名册和会费缴纳通知外,不邮寄其他材料(如简报、研究例会召开通知等)。
2. 自愿利用本优惠制度的会员,可从学会网页下载申请书,填写必要事项后,邮寄或电传给学会事务局。不受理电子邮件的申请。“网络会员”的认可在会长监督下由事务局办理。
3. 2004年底前已经入会的会员,可在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申请加入或退出“网络会员”(申请加入后的有效期至申请退出时为止)。上述期间以外的申请不予受理。2005年1月1日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可在入会时申请成为“网络会员”(海外会员除外)。
[本特别规定是否继续实行,每两年研究一次另作决定。]